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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高新园中等专业学校章程(202411修订)

时间:2024-11-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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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加强学校内部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并具有一定技能的人才,为高职校输送合格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常熟高新园中等专业学校(常熟市艺术学校)。学校地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16号。学校为常熟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办各类短期培训工作。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办学。

第五条  办学宗旨及教育目标。学校立足高新园,面向全市,学校秉持“依法治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策略,以“立德树人”为办学宗旨,坚持“普职融通、中高职贯通、校企互通”的办学理念,以“崇德•强技”为校训,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现代学徒制、“1+X”为协同创新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培训工作,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有关决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党总支书记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苏教党工委[2022]58号)规定,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总支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负责学校党总支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总支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以及教师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审、奖惩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总支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下属党支部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党总支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校长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苏教党工委[2022]58号)规定,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有关决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负责入学、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使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

第十一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施学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党总支、行政是一级管理实体,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教科(督导)室、党建办、教学工厂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同时指导、检查、督促、考核系部工作。学校设机电和旅游部、服装和艺术部、电子商务部、基础部四个系部,是学校二级管理实体。

党建办  负责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党费收缴、党员信息采集、组织关系转接、党员干部的培训、发展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务系统维护更新、党建工作计划总结等工作。

校长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学校行政工作、会议安排、公文处理、文书档案、印鉴管理、接待来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校车管理、通讯、报刊订阅、文件起草、资格证注册、继续教育验证、质量年报、工作计划总结、中职信息管理系统等工作。

教务处  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培养(青蓝工程),负责编制实施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改革、教材编审和教育质量评估、学生学业成绩管理等工作。负责实训教学管理、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技能大赛、考证考工、实训装备使用管理(与总务处共同管理教学装备)。

学工处  负责学校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指导二级系部开展德育教育管理并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负责学校工作计划总结,落实学生学籍管理、社团建设、三创教育、心理健康、宿舍管理、社会实践、综合治理、奖惩推优等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各类主题活动、评比竞赛等工作。负责指导校团委、学生会等工作。

总务处  负责后勤服务、校园建设(环境卫生)、校园(建筑、各类设备、物品、用电、用水)安全管理、膳食管理、基建管理、资产管理、物资采购、招投标等工作,图书馆、信息中心及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管理、实训基地设备管理、电化教学设备管理等工作。

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  负责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内引外联开发校企合作项目,制定方案,通过合作促进教学模式改革。负责事业的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委员会、招生计划与宣传、就业市场调研与开发、校内基地生产经营管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学生职业素养实践、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毕业生跟踪管理、社会培训开发管理、与企业及社会开展合作等工作。

教科(督导)室  教科研管理、技能大赛研究,科研课题,论文发表,名师工作室,教学督导,教诊改等工作。

系部  为基层工作的主体,接受学校职能处室的指导、检查、督促、考核。统筹管理本系部的教育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执行;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其它群众组织按章程开展工作;开展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 组织政治学习,领导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党总支下设立三个支部,支部书记负责支部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职能是:听取和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通过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项改革方案;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监督。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大会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大会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委员会、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教育教学骨干、企业技术骨干、行业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专业支持。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其成员由学校聘任。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德育工作坚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为基本内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教育;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实做好“三全”育人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工作模式,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特点,依照常熟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各专业按照国家或省制订的教学计划,结合本校特点,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坚持以能力为本位的方针,不断完善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和灵活性。

第十七条  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体现职教特色。要切实抓好专业技能训练、强化实践,使学生达到初、中级技术和管理人才的要求。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并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专业负责人、教研组组成的管理网络。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设组长一名。

第二十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由学校报请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政策,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规范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团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规范书写文字。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工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职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升学、就业创造条件和通道。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临时工勤人员实行费用工合同制度。

第四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坚持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坚持严格管理与关心厚爱并重。学校制定相关条例,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师德失范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用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八条  总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三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六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七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加强校园周边的治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计八章六十三条,解释权属校长室。

 

                                 常熟高新园中等专业学校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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