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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不超”,服务至上

时间:2024-03-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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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学校超市管理工作,提高超市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3月26日,总务处召集学校超市负责人召开学校超市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由3部分内容组成。

1.明确法理讲依据

学校总务处首先与学校超市负责人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明确法理依据。

2.对照要求划红线

根据教育局3月1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超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学校总务处与学校超市负责人就资质条件、安全管理、商品管理、销售管理、宣传要求、责任主体、监管主体、部门职责、检查监督、投诉建议等10个方面逐一学习,明确具体要求,一对照:对照上级主管部门划定的校园超市商品售卖清单,不超清单范畴;二对照:对照划定的商品售价区间,不超区间范围;三对照:对照“中国儿童青少年零食指南”和“三高”食品判定标准,引导健康理性消费;四对照:对照食品保质期,下架临期食品;四个对照,做到超市“不超”。

3.履职尽责抓落实

超市经营者作为责任主体,是落实学校超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树立“以生为本、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学校作为校园超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依据《关于制订(或修订)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加强对校园超市经营者的监管、考核,畅通师生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的渠道,快速响应、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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